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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倒翁连环话丨辞职就没有年休假吗?

转载 政策法规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2-09-20 00:00 {{clickNum}}




“公司说,自行辞职和当年度工作没有满一年,是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让我找新单位安排去。哪有这样的道理呢?”最近,一位劳动者周某找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希望工作人员能为他“主持公道”。


原来,周某已在所在公司工作了11年,最近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提出让公司在他正式离职前把今年的10天年休假安排完或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公司拒绝了,理由是周某是自己辞职的,不能享受离职前的休假;而且现在才9月,周某今年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更没有资格休假。


“你要想休假,就去新单位休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这句回应让周某十分寒心。于是他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自己到底能否在原公司休完假再离开。


工作人员告诉周某,他有权在原公司休完今年的一部分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无论是不是周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都应在他离职前承担安排年休假的义务,否则就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对周某来说,今年他在原公司可以享受的休假天数,并不是与他工龄对应的10天,而要根据今年在原公司的已工作时间来折算,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同样,当周某入职新单位后,他也有权享受根据当年度剩余天数折算后的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是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入。


详细了解了离职时的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与计算规则后,周某了解了自己的法定权益。经过监察员联系周某所在公司并进行释法后,公司也了解了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双方对于年休假问题达成了一致,公司支付了周某应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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